那么,如何区分到底是“猥亵”还是“强奸”呢?其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性器官的接触,“然而,在涉及性侵儿童的案件中,由于案件的隐蔽性,有时性器官接触的证据难以轻易获取,以至于司法机关经常为了省事而以猥亵儿童罪兜底使用。”法律学者罗翔说道。
如此说来,在中国,针对儿童性侵的法律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监督。家长们和孩子们,并不能完全仰仗法律的判刑。
在与我们一海之隔的日本,儿童性侵同样是严肃而又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在日本,恋童癖的对应日语是“小児性愛”,恋童癖的人叫做“小児性愛者”。
那么,在日本,针对“猥亵”,其罪行主要分为四大类。其中包括强制猥亵罪、公然猥亵罪、猥亵物颁布罪等。首先,强制猥亵罪即其字面意思,使用暴力手段等威胁对方并进行猥亵行为。非常特殊的是,如果受害者未满13岁,不论其自愿与否,行为实施者都将直接被判处强制猥亵罪。
与中国不同的是,中国在判定“猥亵”与“强奸”行为的时候,其评判标准为性器官的使用。但是在日本,即使是强制让受害者看某个特定人物的裸体照片,都将属于强制猥亵罪。
其次,公然猥亵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裸露身体某些部位,以及在公共场所与某人在非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等。还有一个就是猥亵物颁布罪,这个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其指的是公然贩卖、分发、陈列含有猥亵内容的文章或画像、照片等。2016年10月,静冈县一名34岁男子,因在一家小卖部自行车停放场向女高中生的自行车车筐里放色情照片而被捕。
根据神奈川县儿童咨询所(2006~2008年)的《儿童咨询所之性虐待调查报告书》显示,遭受性侵害的儿童中,施暴者最多的是“亲生父亲”,比例近四成。除了“其他”之外,依次是“养父”、“继父”、“内夫(男姘头)”和“亲生母亲”。由此可以看出,对儿童施加性侵害比较多的是亲近的“父辈”角色。
鉴于此类情况多有发生,2017年,日本修改刑法,又新增了一个监护者猥亵罪,具体是指父母或亲属对未满18岁的子女进行猥亵行为是违法的。就算在猥亵过程中没有暴力或胁迫,哪怕受害人不起诉,搜查机构也可以逮捕并起诉监护者。2018年8月,兵库县一名男巡查长就因对自己未满18岁的女儿有猥亵行为而触犯监护者猥亵罪被捕。
除此之外,在2017年底,日本最高法庭一致通过一项裁决:如果对未满13岁的儿童进行了部分猥亵行为(并没有发生性行为),就算行为实施者并没有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的意图,都将被判定为强制猥亵罪。这一裁决颠覆了日本自1970年以来,需要确认性行为意图而定罪的前例。根据日本刑法,性侵儿童者会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日本的量刑总体偏谨慎,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并不轻易实施死刑。许多恶名昭彰的罪犯,直到现在依旧关押在日本的大牢里,并没有处以死刑。连“东京地铁沙林事件”的始作俑者麻原彰晃这样的恐怖分子也是被关押二十多年,直到去年才被执行死刑。
“性侵儿童被判处5~20年有期徒刑”也并不是绝对的,历史上出现过特殊的情况。1999年3月10日到2000年8月1日之间,宫城县仙台市的高山正树对11名3岁至10岁的女童实施了强奸,还对约100名的女童施暴,对其中45人施暴时还进行了录像。2004年5月,因为“犯下了日本性犯罪史上独一无二的卑劣罪行”,高山正树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在日本,对没有致死、也没有犯罪前科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比较罕见了,这个判决结果算是一个国家对受害孩子们的交代。
除此之外,如今在日本有一个自愿者组织叫做「子供110番の家(こどもひゃくとうばんのいえ)」,大家去日本旅游时可能会看到有些店铺、办公室甚至居民家门口会贴这样一个标志。这实际上是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参与进来的志愿者活动,由日本警视厅发起。学校、家庭会告诉孩子,当遇到危险、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前往贴着这张黄色标识的地方求助,里面的大人会帮你报警或者提供庇护。旨在发挥民间力量,多维度地守护儿童安全。
此外,通过地区教育委员会和警察等的沟通协助,日本的小学一年级学生都能在入学的时候获得一枚“安全笛”,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可以吹响它,过马路时也可以吹响它以此来提示过路车辆,这一举措十分贴心。
笔者认为,针对儿童性侵,制定更严正的刑法是对孩子们和家长们的一个交代。社会集思广益推行更多保护孩子的良策,是为了防止诸如此类的案件再次发生。
然而作为家长,不应该只依赖国家法律和社会制度,更应该从自身出发,从教育入手,从小开始普及相关的知识。从小教会孩子们保护自己,面对不恰当的对待勇敢say NO机敏求助——这比什么都重要,坏人们从来不会考虑你的孩子有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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